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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体育教学部考勤管理办法
2018-11-30 10:29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证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的组织

(一)本办法适用于部门正式在职人员(含合同制人事代理人员)。

(二)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实行部门负责制。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考勤管理,并将考勤结果与岗位绩效考核和二次分配挂钩。

(三)根据人员类别不同,实行分类考勤。执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工作日逐日登记考勤,专职教学人员按教学工作日和学校或部门活动日登记考勤。

(四)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当月考勤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应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备案。

 二、考勤的内容和要求

(一)填写考勤登记表是考勤工作的基本形式。考勤登记表中应如实记录教职工出勤、缺勤、请假及上班违纪等情况。

(二)执行坐班制的教职工的办公时间、专兼职教学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以及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时间,均为工作时间,应按时到岗并计入考勤。经批准公务出差、市内办理公务记为出勤。

(三)凡在工作时间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四)教职工出现旷工、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工作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网购、不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按上班违纪记入考勤。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者;

 3.请假期满返岗工作,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者;

 5.不服从组织安排,未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岗工作者;

 6.调出手续尚未办结,擅自离开原岗位者;

 7.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8.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旷工1天(半天按一天计,均指工作日,下同),停发一个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一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天,停发两个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两个月岗位津贴;依此类推,直到扣完当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为止。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即行终止。

 (六)病假。当月病假113天,每天扣发20元,从当月岗位基础津贴预发部分扣除。当月累计病假1420天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和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当月累计病假21天以上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病假60天以上者,扣发全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停发全年岗位津贴;长期病假者(病假6个月及以上),病休期间不发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七)事假。当月事假16天,每天扣发20元,从当月岗位基础津贴预发部分扣除。当月累计事假79天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当月累计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30天者,扣发全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全年岗位津贴。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八)经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部门批准因公出差人员,需提供出差、培训、学习、比赛、会议等相关文件(通知)和主管领导批示的复印件,办妥相关手续。因公出差人员视为出勤。

(九)教师在上班途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从事正常教学者,应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婚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丧假等符合条件应享受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政策,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考勤。(注:女教工产假期间工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部门支持教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体育服务工作或承担有关社会公益工作,教职工遵守部门规定时间并提前办理好相关手续者视为公假;但参与年终绩效考核和教学质量评优出勤考核时应按照实际出勤计算:

 1.教师外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者,经部门批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20学时。

 2. 教师外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同时在社会担任一定职务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及公益活动者,经部门批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30学时。

 3.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外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者,经部门批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外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同时在社会担任一定职务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及公益活动者,经部门批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 所有教职工公假超出规定课时和天数的按事假处理。

(十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奖励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奖励工资的70%计发。超过6个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停发。

(十三)无论是公假、事假、病假者都必须按照学校和部门要求提前办妥相关请假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原则上不许调课,必须提前办理代课手续。程序:向部门申请(公假要有相关文件及公函复印件,事假和病假要有请假条)办理代课手续,经教研室主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方才有效;扣发本人所缺课程的课时津贴,增发代课教师相应课时津贴。

三、 其他事项

 (一)教职工在职参加学习培训相关事宜,按照《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连续请假时间的计算,在批假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核算工资及津贴时按规定时间计算。其中两次请假间隔时间在7天以内者,应将两次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寒暑假前后分别连续请假者,寒暑假时间计入请假时间。

 (三)教职工请假及缺勤期间有关待遇,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领导干部请假,另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任课教师请假,另须按学校有关调停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上级对相关问题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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